2006年7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行使撤销权时效为一年
  沈女士问:
  某公司欠我单位10万元货款一直未付,他们总以手头紧为说辞。可最近,他们却开始变卖家产,更有甚者,还把仓库无偿转让了出去。
  请问,现在我们应采取什么措施,来保证我单位的债权得以实现?
  本报作答: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,要求法院撤销该公司无偿转让仓库的行为。
 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,根据法律规定,撤销权的行使时效为1年。合同法明确规定,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,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撤销权消灭。也就是说,你们应于发现该公司无偿转让仓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。

  上级检察院四种情况可对下级法院提抗诉
  曹先生问:
  我听说检察院对法院的案子能提起抗诉。请问,何种情况下检察院能提起抗诉?
  本报作答: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再审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,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。
  (一)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。
  (二)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。
  (三)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,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、裁定的。
  (四)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,徇私舞弊,枉法裁判行为的。